【设备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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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陕西设备管理



一、特种设备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分类及用语的含义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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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4、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定义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所指的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指气瓶的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1、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状态、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2、设备运行时,按规定严格记录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3、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4、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5、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七、特种设备使用(气瓶充装)单位配备安全总监及安全管理和职责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锅炉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锅炉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锅炉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锅炉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锅炉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锅炉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锅炉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压力容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压力容器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压力容器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压力容器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明确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气瓶充装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气瓶充装过程控制等安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 气瓶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气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气瓶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气瓶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气瓶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气瓶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气瓶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气瓶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十)组织编制安全用气须知或者用气说明书;

(十一)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

(十二)本单位投保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十三)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明确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管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压力管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压力管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压力管道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压力管道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压力管道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于安装于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运载装置,进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电梯。

第六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电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电梯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三条 电梯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电梯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电梯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电梯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本单位投保电梯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明确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起重机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起重机械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起重机械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明确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客运索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客运索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索道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客运索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客运索道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客运索道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客运索道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客运索道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本单位投保客运索道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明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大型游乐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场车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场车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场车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场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场车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场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场车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场车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场车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场车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场车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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